2009年6月13日 星期六

A Litigation Case in Nanjing

It seems that their perk loan contracts had stipulated that the loan shall be repaid in full by the time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was terminated.

But in other cases there are no such terms.

It made a difference!





质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员工借款   (网络修订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的正式员工,都可享有福利性质的极低利率的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也称住房周转金借款。2001年至2007年末,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余额已经达到了32.07亿元,发生额七年累计约为41.34亿元。本人虽也是浦东发展银行的员工,却对此项借款的合法合规性存在疑问,现就本人所在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有关员工借款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进而推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员工借款政策是否合法合规:   

㈠偷换概念、白马非马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的此种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被浦发银行强调为借款而非贷款,存在规避国家相关部门监管的意图。此借款的操作形式、借款所签订的合同、贷后管理方法等均与我行其他正常贷款无异。但是浦发银行在历年对外公布的报表中却是将此类借款归入了“其他应收款”内核算,未在正常的贷款科目内核算。浦发银行之所以这样做,明显是在耍“白马非马”的花招,偷换概念自作聪明的钻国家法律法规的“空子”。    但是,在文后所附的附件012(赵X案催收函),起始即为“2002年8月赵X因购房向我行贷款40万元”。可见,连我们浦发银行有时也会“自然而然”的认为所谓“员工借款”就是正常的贷款。只不过是迫于监管的压力,只能“犹抱琵琶半遮面”了!    我们浦发银行真是太低估了银监会、人行等监管部门同志的智商了。要知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是一家商业银行,而非一般的企业,更应受到严格的监管,更应有严格的自律意识。因此,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的形式及实质内容完全可以将其认定为正常的银行贷款。   

㈡利率畸低、涉嫌违法   

若可以认定上述所谓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确实是贷款性质,而且由于该种贷款利率很低,甚至低于同期的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文后所附《按揭贷款还本付息卡》完全可以说明浦东发展银行员工贷款的利率极低,同时也表明员工借款确系正常的银行按揭贷款,还本付息卡上浦发南京分行还“情不自禁”的盖有公章,由此也可说明债权人的确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因此完全可以认定浦发银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关系人、内部人员贷款的规定。本文中所涉及的人员“于XX”“赵X”“王XX”都曾经或现在仍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的信贷人员。   

㈢瞒天过海、逃避监管   

若可以认定上述所谓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确实是贷款性质,那么毫无疑问浦发银行对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所有的浦发银行员工的此类借款的数据,浦发银行均没有按照人行的规定,将数据上传至人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这些所谓员工借款在人行的征信系统中均没有任何形式的记载和反映,而只是在浦发银行内单独的信贷系统中进行管理。例如:文后所附“赵X案”诉讼材料中的第三被告于XX在我行贷款70万元,购买了位于南京城北地区汇林绿洲广陵苑一套价值近百万的住房,此笔70万元的贷款就完全在人行的征信系统中没有任何记录。因此完全可以认定浦发银行涉嫌违反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恶意逃避人行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   

㈣虚假陈述、欺骗股东   

若可以认定上述所谓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确实是贷款性质,那么浦发银行完全就有可能存在对广大投资者、股东虚假陈述的可能。至少浦发银行并未在报表中对此类借款(贷款)进行较为详尽、准确的批注和解释。却只是将此类借款(贷款)归入了“其他应收款”内核算,语焉不详,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而且此类借款(贷款)的利率极低,甚至是低于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浦发银行所谓的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发生额七年累计共计约41.34亿元。可由于贷款的利率如此之低,浦发银行为股东创造的利润、收益又有几何?浦发银行借出的每一分钱,都是广大股东的血汗钱。我个人认为浦发银行作为上市公司,此举有严重侵害股东利益的嫌疑。做为普通员工我个人非常欢迎正常发放的员工福利,但浦发银行这样偷偷摸摸的在利率和会计处理上大作文章,粉饰报表,表面看似乎是在合理避税,其实就是在恶意的逃避监管。其所作所为,不得不让我对浦发银行“笃守诚信、创造卓越”的经营理念产生了怀疑。   

㈤管理松懈、风险失控   

浦发银行所谓的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存在很大风险,这些贷款部分采用的是员工互保,在人才流动日渐频繁的今天。应该说如此发放贷款将使我行资产面临极大的不可控风险中。文后所附的部分材料显示的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与一名已离职的前浦发员工赵X,因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纠纷而对簿公堂。同样此笔贷款也应该没有出现在人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    赵X的男友:王XX。也曾同为浦发南京新街口支行的员工,所欠的员工贷款更是数额巨大,据说现在其是“死猪不怕开水烫”,拒不还贷,在新街口支行反响强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如果的确如此,那么很遗憾,浦发银行和相关责任人极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并且此类借款(贷款)的利率极低,甚至是低于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即便是从浦发将贷款贷出,简单的存入任意一家商业银行,即可坐收渔利。我行几乎所有员工都采取各种方式全额使用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的额度,有的确实是购买自用住房,但其中很多人都是直接用来投资,或投资商铺,或直接用来炒股购买有价证券等等。    ㈥指鹿为马、丢卒保帅    文后所附的部分材料显示的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与一名已离职的前浦发员工赵X,因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纠纷而对簿公堂。在这些材料中,还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借款合同中的甲方债权人以及诉讼中的原告均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工会委员会。前浦发员工赵X虽是与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工会委员会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实际划付款项却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附件中有实际划付款项的转账支票为证,支票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盖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财务专用章”,出票人的账号也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的。其次,从文后所附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同样可以清晰明了的看出员工借款的债权人实际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无异。并且《按揭贷款还本付息卡》与《催收函》上均盖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的公章,更加无可辩驳的证明了浦发南京分行债权人的地位。   

如本文开始所述,2001年至2007年,浦发银行报表中披露的“其他应收款―住房周转金”项目,在2007年末,余额已达到32.07亿元。七年累计发生额为41.34亿元。难道浦发的工会有几十亿的资产?简直就是亘古奇闻、天方夜谭!更何况这张报表显示的是浦发银行的经营数据,浦发银行在报表中也未对此做出详尽的说明。由此,更进一步说明浦发银行在对外公布的报表中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浦发银行如此操作意欲何为?依然是为了应付上级监管部门的检查,逃避监管,好象这贷款的债权人是浦发的工会与浦发银行完全无关,若东窗事发则浦发银行可全身而退。可见,浦发的工会只是一个挡箭牌,一个替死鬼。只可惜,浦发银行并不能就此自圆其说,只能在报表中遮遮掩掩、欲盖弥彰。    以上分析可以充分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员工借款完全是违纪违规甚至违法,并存在向投资公众虚假陈述,侵害股东权益的可能。   

附件说明   

附件00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   

附件00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合同法)   

说明内容:浦东发展银行确有员工贷款存在,并且可以证明出借员工借款的实际债权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附件003(按揭贷款还本付息卡)   

说明内容:浦东发展银行员工贷款的利率极低,同时也表明员工借款确系正常的银行按揭贷款,还本付息卡上并盖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的公章,由此也可说明债权人实际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附件004(民事起诉状)

附件005(证据目录)

附件006(举证通知书)

附件007(传票)   

说明内容:浦发银行所谓的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存在很大风险;   

附件009(浦发银行巨额应付职工薪酬的背面):   

说明内容:此文选自《证券市场周刊》,说明浦发银行确实存在员工借款,并在报表中进行了不完整、不充分甚至可能是虚假的表述;   

附件010(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说明内容:浦发银行此类员工贷款有可能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有关条款已用★号标记;   附件011(赵X案转账支票)   

说明内容:赵X案中实际划付款项的确实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由此再次说明了债权人确实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附件012(赵X案催收函)   

说明内容:表明员工借款确系正常的银行按揭贷款,催收函落款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工会委员会”并加盖有公章,第三次说明了债权人确实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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