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 星期五
谁动了我的信用卡-浦发银行欺人太盛
谁动了我的信用卡?
浦发银行欺人太甚
这世上有三种贼~
第一种让人鄙视,第二种让人仰慕,第三种让人愤、让人怒更让人无可奈何啊啊啊啊啊啊~~~
1、硕鼠辈“小偷”——四处晃悠、左看右望、伺机而动且下手精准!(譬如上海“名牌”新疆人)
2、侠客式“大盗”——玉树临风、潇洒倜傥、一副舍我其谁的架势!(譬如“少女杀手”楚留香)
3、大佬型“浦发”——态度蛮横、向南坐庄、你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全名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尊严扫地,女朋友帮我买单!
用了三年时间才追到小晴,她是那么美丽俏皮又善解人意的女孩子!2月4日是她的生日~我准备了鲜花美酒还亲自拉小提琴表达心意……小晴笑:你呀,小年轻的心性,老克勒的范儿,把我当老太婆呢!其实我心里想说:傻瓜,把你当老婆呢~养你一辈子,就是我一生的目标!
结果哪壶不开提哪壶,浦发银行让我尊严扫地!
晚上一起在酒店吃完浪漫晚餐,准备压压马路,谈谈情调,付款的时候习惯性拿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信用卡来刷,失败?!我一楞,身边现金肯定是不够的,就要求收银小姐再拉一次……再次失败?!小晴拿出自己的信用卡说先用她的,我怎么肯!作为男人,我是绝对地大男子主义者,让女朋友买单,是丢脸丢到西伯利亚去的事情!尴尬地请收银小姐继续尝试……三连败!!!我倒了,彻底倒了,究竟怎么回事!!!???
打电话联系银行客服:原来银行把我的信用卡给冻结了!
事件回放:1月20日银行曾经用短信通知我要交还款,但我当时人在外地,当地没有浦发银行根本没法还款……之后银行账务人员又多次进行电话催款,我也表示一到上海就还款(多次电话提醒,均未提及停卡之事)。我2月4日下午5点抵达上海,当时银行网点已经结束营业,就准备第二天去还款。没想到晚上8点刷卡就出现这样的事情。乍一想,好像确实是我自己的过错,过了账单日没有还款,但是再一想,不对呀:(1)56天的免息期并没有到,为什么停卡呢,就算过了账单日,你直接收滞纳金和利息就行呀,我信用记录一向良好,为啥要冻结账户呢?(2)客服说这是系统自动停掉的。我继续追问,何时停掉?被告知:1月23日。妈呀,幸好在外地没有急事要用信用卡,不然还不知道会遇到什么样的尴尬呢。但我又有疑问了,1月23日到2月4日之间你们银行方面多次用电话或短信形式催促我还款,但为何对我的账户进行如此大级别的状态更改,都不知道通知我一声呢?《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上规定商家应履行的告知义务,难道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没用?没有任何通知,银行单方面执行对信用卡的生杀予夺大权,难道你们可以代替法院,拥有强制执行力?据我所知,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之前,也应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说明的吧?
客服帮我说只要今天还款,第二天就可以重新开通了,现在肯定是不行的,也不给我为什么停卡的详细解释!
当时气急败坏啊,出门消费,却没钱买单,这么过时的戏码出现在我这种而立年纪,真是要多瘫台多瘫台!我说我不懂你们这套操作,请提供这次停卡的有关详细书面材料和冻结记录!但客服当即就拒绝了我,并说先登记一下,然后向上级反应这个情况,会在3个工作日里给我一个回复!
那天最后实在没办法,体贴的小晴把单买掉了!我暗暗发誓,这件事情一定要调查个水落石出!
谁知道,这一切只是噩梦的开始……
我就一直等等等,等到现在已经是第6个工作日了也没人来联系或者说明情况;卡依然是停着的,无法使用。对正常生活和消费活动带来待极大障碍和不方便也不细说了大家都体会过。
反倒在这期间账务人员死命的催我还款,我向账务人员也反应了这个情况,账务人员的态度非常蛮狠,言下之意就是:你不可能拿到记录的,想也不要想。立刻一股无名火就直冲头顶:你们这什么破银行,办信用卡时候说的千好万好,卡办完了,售后服务就开始垃圾!!!便说:如果不给我个书面说明我就投诉你们银行,再不理会,我就去起诉!这个帐务人员实在太“牛”了,潇洒地表示:那你去好了,我们非常欢迎你走法律程序,但你的欠款还是要还!~
看看我这受的叫个什么窝囊气!银行怎么可以这么不负责任,客服态度更加不是一般的恶劣!我要求的只是一个作为消费者所拥有的最基本的知情权,就算你们要判定信用卡的“生或死”,还是要烦请各位大老爷告诉我一下,判刑原因是啥,从何时开始行刑的吧???这个要求过分吗?
随即我向消协投诉,消协和银行联系后银行人员很快打来了电话,向我道歉,还说帮我立即开通账户,而且取消利息和滞纳金(质疑1:利息和滞纳金是根据当初和银行方面签订的合同《信用卡申办合同》的有关规定合法收取的,银行方面可以随意更改吗?),并说我在2月23日前还上欠款就成了。我向银行又一次提及到要他们给出书面说明和记录,客服说会给消协,再由消协转交给我。(质疑2:我作为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要求得到相关账户变动信息,难道非要经过消协才能取得???)
但2天后我用卡消费,卡还是处于冻结状态!我觉得信用卡中心正在欺骗我,就再次与银行进行交涉,结果银行完全不给于解释。
太崩溃了,信用卡利息本应该是银行信用卡部门的主要利润来源,而在国内的业务发展却结结实实地“卡”在服务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俨然像一个行业大佬:放弃你赢得利润,当然是你自己的事情,我们无权干涉,但随意对信用卡状态进行改动,并拒绝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对待持卡人的质疑和投诉,态度蛮横、故意拖延,有意欺骗,这样的银行,还称得上现代服务业的典范吗?向南坐庄、官腔十足,太极拳9段,踢皮球技术超过中国男足,这样的一只银行从业人员队伍,让一个个持卡人身处地狱,仰望上天,感慨万千:“老天爷呀,我被当作皮球好多年了,我们,还是上帝吗?”,敢问“大佬”:这样的环境下,您如何长期健康发展,如何迎接世博,如何和国外同行同场竞技???您的和谐发展就是以牺牲普通持卡人的利益换来的吗?
浦发银行!!!如果你觉得自己可以扭曲是非掌控所有的主宰权、如果你觉得我们平凡的普通公民是可以任意欺负的对象、如果你觉得别人的信用卡都是自己的玩物可以为所欲为……那么渺小的我就要用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尊严,起诉,已经是我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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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可爱的中国
怎能不讓人義憤填膺?!中國啊我可愛的中國!
重讀方志敏烈士的《可愛的中國》,一個最深的感受是,我們在洋人挺起了胸膛,但是卻向自己的人屈辱得低下了頭。中國的進步固然可喜,非得國人付出這樣的代價嗎?!
我為什麼在西安跪攔溫家寶總理的車? | |
作者:張大聯 | |
2009年6月6日中午,我在陝西賓館大門前,手捧我丈夫的遺像、沖到馬路中間,迎著開過來的溫家寶總理的汽車跪下,要向溫總理控告警黑勾結貪贓枉法的罪惡。汽車刹了一下,從我旁邊開過去了。我隨即被員警帶到了丈八溝派出所,員警訊問了我,不准我回家,說是有可能溫總理叫我去詢問情況,直到晚上8點多才把我放了。第二天,員警又對我進行了一整天的監控。至今也沒有見溫家寶總理或他身邊的工作人員找我瞭解情況。 2009年4月23日下午2點多,我和丈夫左明煒在西安西二環南段大街上,被陝西萬強置業公司總經理騰麟和其所屬的物業公司總經理王少華豢養的四個打手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手持鐵棍殘暴圍攻毆打,我丈夫當場倒地停止呼吸,搶救無效身亡;我身上多處受傷,頭部縫了7針。這場突如其來的打擊給我和家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精神痛苦,殘酷的生死變故使我痛不欲生、幾度以死殉夫…… 騰麟和王少華對我們下如此毒手,主要是因為我們醞釀要成立業主委員會。 我們于2007年購買了西安萬強藝術家社區的一套商品單元房。這個社區共有3棟住宅樓,360戶。我們和全體業主從買房後至今,發現房子、配套設施和物業管理存在許多問題: 一,不能按期交房。最多的超過購房合同交房日期2年多。為此,購房戶曾堵過二環路抗議。後來我們才逐漸得知,這個社區是在原西安壓力容器廠的地皮上建造的,在征地、職工安置等方面存在問題,壓力容器廠的職工幾次堵了馬路、到省、市政府上訪。萬強置業公司現仍欠承建方1800萬元,至今雙方經常發生糾紛; 二,至今沒有給房產證。購房合同上寫明交鑰匙後不超過半年給房產證,但360戶得到鑰匙已經兩年多了,至今沒有一戶得到房產證; 三,房子品質低劣。牆體裂縫,管道破裂漏水嚴重,有些原設計該貼瓷片的地方只是粉刷了一下,暖氣片有些地方冰涼,供暖室內溫度只能勉強達到十七八度,供暖管道漏水把我的櫃子都泡壞了; 四,承諾的配套設施許多沒有兌現。消防設施沒有通過驗收,沒有自行車棚,沒有醫務所,汽車出入只有一個通道,另一個通道被堵塞,院裡的保安室被出租作了商店,沒有互聯網光纖入戶,綠化帶原宣傳的是400萬元的規格,實際只有100萬,原宣傳二號樓頂建“陽光會所”,作為居民的娛樂室,根本就沒有; 五,物業管理存在諸多問題。萬強物業公司根本就沒有資質,幾年來公司總經理都是王少華,但是名稱卻改了三次。管理費每月每平方米1.2元,高出同地段同等社區50%。每度電0.6元,高出政府定價20%,熱水每戶每月收50元“開戶費,實際使用量另行收費。房屋使用中出現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有時拖六七個月不解決。這麼多的住戶,晚上只有一個保安值班。 問題越出越多,我們業主反映多次都沒有解決,我們的權益受到損害。《物權法》實施後,我們一些業主商議成立業主委員會,有組織地維護我們的權益,我們把這個打算通知了物業辦公室。 2009年4月21日,我們幾戶業主起草了一份預備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告示,貼在社區各單元的門口,到22日一大早,我們就發現這些告示不見了。22日中午12點半,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到我家傳話威脅說:“你們張貼告示。騰麟和王少華啥事都能幹得出來,要讓你們消失,你們出去的時候小心一點!” 我丈夫生前多次給我說他曾受到騰麟和王少華要實施殺害行為的威脅和恐嚇,他相信國法威嚴,沒有退縮,繼續堅持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22日下午,我們再次張貼告示。我們前腳貼,騰麟和王少華的人後腳撕。當晚,我們到一些業主家徵求意見,短短時間裡,就有72戶簽字同意成立業主委員會。 騰麟和王少華一夥看嚇不倒我們,就下手讓我們消失。 令我們家屬沒有想到的是,這個案子在警方的偵破調查過程中大大地走了樣。 4月23日案發的當晚,刑警到醫院調查取證時,我把物業公司人員22日中午到我們家威脅的情況做了明確的陳述,另一位業主也多次向警方提供了這一證言,但是辦案員警對此都不做筆錄。在以後我向蓮湖分局詢問案情提到此關鍵事實時,辦案民警態度曖昧,屢次避重就輕,對我說:“案卷內不需要這種證言。”為何關鍵證言不記錄、不存卷、不繼續追查? 案發以後,我們一直向警方提出要追查萬強公司總經理騰麟的罪行,警方態度惡劣置之不理,並說:“你們有啥證據證明騰麟與此案有關係?”讓我們自己搜集證據。王少華等行兇實施者被抓後交代,此謀殺案是騰麟策劃的,騰麟不承認,警方就把騰麟放了。被逼無奈我們上訪省委,第二天,警方才草草在網上發佈通緝令,又說騰麟外逃抓不住,以至於騰麟一直法外逍遙,氣焰囂張,多次放話出來:“不就死了個人麼,有啥大不了的!花上二三百萬,擺平公檢法!”由於我多次到中共陝西省委、陝西省政府上訪,在西安攔了溫總理的車,到北京國務院上訪,直到2009年7月7日,也就是案發75天后,警方才將主謀騰麟逮捕。 還有一名涉案嫌疑人党鑫武,是騰麟的小舅子,萬強物業公司財務主管。4月22日,也就是案發前一天下午7點多,有幾位社區業主看見他和幾個打手在社區對面的飯館吃飯商議,23日中午案發時,党鑫武就守在社區大門口的小汽車裡,他把我和我丈夫出了大門、手裡拿的物品、去向等情況報告給了王少華,緊接著,王少華就帶著打手到現場行兇。24日,也就是案發第二天,社區業主自發地集會簽名抗議物業辦的暴行,党鑫武對參加集會的業主跟蹤拍照,並張狂地威脅說:“叫你們再成立(業主委員會),就是這個下場!”党鑫武還變本加厲、喪盡天良地夥同物業辦人員搗毀受害人家屬祭奠的花圈,燒毀廣大業主簽名的條幅,撕毀9歲遺孤女兒的賣房告示,指使物業公司女工作人員韓冰企圖燒毀遇害者的靈堂。党鑫武並調動土門派出所王所長打著調解的旗號,對受害者家屬的抗議、祭奠行動百般阻撓,辱駡受害者家屬。党鑫武當著死者多位家屬的面狂妄地說:“你們有本事就去告!看你們能把我咋樣?”時至今日,我們提出了多次,党鑫武怡然自得,逍遙法外。 更令我們家屬憤慨的是,西安市蓮湖公安分局向檢察院提供的案情調查報告,竟將這一案件定性為涉嫌“傷害罪”。 我們受害者家屬強烈提出反對意見,大量事實表明這一案件應為黑社會團夥有預謀、有組織、手段極其殘暴的“故意殺人罪”。 在警方提取的社區監控錄影上清楚地顯示,案發前4月22日22點,物業公司的多個打手手持鐵棍,進入社區1號樓10層開發商和物業辦公室進行密謀,企圖當夜行兇,但是沒有得逞;23日上午,多個打手再次在王少華指揮之下在社區內外屢次尋找作案機會,直至下午殘忍殺害了我丈夫。“如家酒店”監控錄影拍攝到了王少華組織行兇和打手逃竄的畫面,當時眾多市民在場目擊全過程,有市民用手機拍照了犯罪場面,有人撥打120,有人提供了罪犯逃竄所乘的計程車車號。現有的大量事實充分顯示,這個案件由萬強置業公司總經理騰麟主使、萬強物業公司財務主管党鑫武監視並報告受害人的動向,萬強物業公司總經理王少華現場指揮、騰麟的司機孫紅雷運送作為兇器的鐵棍給打手,由打手實施。這些打手平常根本就不在萬強公司上班,每月在萬強公司領2000元打手費。這樣一場精心策劃組織的蓄意謀殺,怎麼能說成是“傷害罪”?這其中如沒有暗中交易,怎麼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呢? 我是一名下崗女工,丈夫是一名退伍軍人,是家裡唯一的經濟支柱,由於丈夫突然被害,家裡斷了一切經濟來源,生活沒有了著落,全靠親友接濟維持;我年邁的母親承受不了沉重打擊重病住院,年幼的女兒無人照看至今休學,躲避寄宿在遠方;由於當時借債買房,現在債主逼門,我不得不賣房還債,然而賣房公告屢屢被萬強公司雇凶撕毀。涉黑團夥繼續對業主騷擾恐嚇,丈夫亡魂無法告慰。這些血淚,使我幾次自殺了斷生命,卻都被親友救活…… 我們作為社區的業主,只不過行使了我們的權利,只不過要成立業主委員會,就遭騰麟一夥如此毒手。他們為什麼敢這樣做?商品樓品質為什麼會如此低劣?開發商、物業公司為什麼敢屢屢違約,為所欲為?現在我們逐漸明白了,他們確實能夠“花錢擺平公檢法”,員警已經與這些黑社會打成一夥。社會黑暗成這個樣,哪有百姓生存的基本保障? 我要求依法懲辦所有的涉案犯罪分子,要求依法查處貪贓枉法的辦案人員。為此我早下了死的決心! 張大聯 聯繫電話 029-85005581 029-81286685 2009年7月9日 左明煒被打死的現場 張大聯被打傷的頭部 在陝西省政府門前展示標語 到陝西省政府哭訴 在省政府門前 全體業主祭奠的花圈和標語 |
Protest Letter
Sent: Thursday, October 29, 2009 3:38am
To: rita@npcfan.hk
Subject: FW: 关于抗议吉晓晖及其领导下的银行罔: 关于抗议吉晓晖及其领导下的银行罔顾诚信的函
尊敬的范徐丽泰先生:
我是一名在港工作的大陆人,与原雇主上海浦发银行因住房贷款一事产生纠纷,我有足够的理由以及书面的合约认定我们没有违约。我坚持据理力争。但是令人担心的是,国内司法不彰,法官偏袒,有理无处伸张。虽然,我亦受过高等教育,但是却也觉得如“民工”一般无计可施。情急之下,敢请教人大代表先生,能否予以关注,关注国内司法的公正。
Sent: Wednesday, October 28, 2009 9:09am
To: jixh@spdb.com.cn
Subject: 关于抗议吉晓晖及其领导下的银行罔顾诚信的函关于抗议吉晓晖及其领导下的银行罔顾诚信的函
浦发银行吉晓晖同志:
近日获悉你行向黄浦法院提出诉讼,你们律师的态度恶劣且申明此事由你批示执行,故而给你发信。你置白字黑字合同(与工会签署的正式合约及其后签署的补充合同)于不顾,单方面撕毁合约,无理要求本人无条件提前归还借款。为此,本人表示严重抗议。
本人在京期间,将向中国银监会提出信访要求。
本人在港期间,拟书面向中央政府驻港办公室及香港金融管理局提出呈请,并拟申请游行抗议,赴你行香港代表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以及香港金融监管局表达对你和你行行为的不满。
“笃守诚信“乃你行立行之本,不如此,何异于上海的“楼脆脆“事件中的开发商和“钓鱼执法“事件中的闵行执法大队。呜呼哀哉!作为浦发忠实老员工,特此忠告!
希望你行能采取正确的措施,防止事态升级。如不然,我誓将抗争到底。
本人尚未获得任何书面正式通知,希望是误传。
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最忌連法官太貪污
我本來已甚少參與前線的營銷工作,沒有太多的機會直接接觸客人。最近剛好有個曾聽過我課的學生來港,透過我屬下的員工作了一些投資,他還特地約我出來一。
我問他,為何這麼高的價錢還要在香港買樓?不是說投資大陸的房地產前境會比香港好嗎?
他說:如果純看升值機會,買大陸樓可能勝過香港。但若是論投資所獲的保障,投在香港樓市應該遠好過投在大陸。
我這位「學生」,在內地的人物關係不錯,我以前在內地工作遇到阻滯也會找他幫忙。像他那樣「吃得開」的人,留在大陸投資,應比外來的香港人有優勢,想不到當很多香港人都想去大陸投資時,他竟選擇來香港投資!
他說,他之所以喜歡把資金投放在香港,是因為香港有法治,不用靠有權勢的人照顧,在法律面前一樣會得到公平對待。這一點令他覺得在香港的投資很有保障。
據這位朋友說:正因為他的人際網絡比較闊,他接觸到大陸的黑暗面也比較多。他雖然也認識一些有權勢的人,但十分清楚,還有人比他認識的人更有權勢。在內地,有權勢的人往往可以不依法辦事,令其他的人感到很沒有保障。
他說,如果單是透過人物關係進行利益輸送,他還可以接受,因為行賄也有一個地下市場,可以進行價格競爭,等於競價時要加多個Premium;以利換利乃商場常態。不過,令他也覺得不妥的是,主持公義的司法部門與執法部門也一樣貪污,那當人們遇到不公平對待時,就會連舉報也不夠膽。
現時,你去內地的公安部門報案,如果不是已弄出人命,或是會釀成社會事件,公安部門都不肯輕易受理,非要找到門路,額外付出代價,公安才肯立案處理。不難想像,若果被舉報的一方如果也願意付錢,而且付得更多的話,難保執法人員會掉轉槍頭,令報案者反而要吃苦頭。
不但公安部門如是,連法官受賄的情況亦時有所聞。在內地打官司,事前若不先找人打點一下,官司就休想打得贏。即使證據確鑿,法官不便當庭亂判,亦有辦法令判令無法執行,贏了也沒有用。
此之所以,大陸近年雖然經濟發展得很快,人們只視大陸為賺錢基地。賺到錢後就不想把錢留在大陸。連高幹子弟也沒有安全感,非要成功移民,才感到安樂。這難道是崛起中的大國應有的景象?因此,中共若是真的想鐵腕治吏的話,首先應整頓執法與司法部門。
(轉載自2009年6月17日am730C觀點)
2009年6月13日 星期六
A Litigation Case in Nanjing
But in other cases there are no such terms.
It made a difference!
质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员工借款 (网络修订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的正式员工,都可享有福利性质的极低利率的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也称住房周转金借款。2001年至2007年末,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余额已经达到了32.07亿元,发生额七年累计约为41.34亿元。本人虽也是浦东发展银行的员工,却对此项借款的合法合规性存在疑问,现就本人所在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有关员工借款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进而推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员工借款政策是否合法合规:
㈠偷换概念、白马非马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的此种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被浦发银行强调为借款而非贷款,存在规避国家相关部门监管的意图。此借款的操作形式、借款所签订的合同、贷后管理方法等均与我行其他正常贷款无异。但是浦发银行在历年对外公布的报表中却是将此类借款归入了“其他应收款”内核算,未在正常的贷款科目内核算。浦发银行之所以这样做,明显是在耍“白马非马”的花招,偷换概念自作聪明的钻国家法律法规的“空子”。 但是,在文后所附的附件012(赵X案催收函),起始即为“2002年8月赵X因购房向我行贷款40万元”。可见,连我们浦发银行有时也会“自然而然”的认为所谓“员工借款”就是正常的贷款。只不过是迫于监管的压力,只能“犹抱琵琶半遮面”了! 我们浦发银行真是太低估了银监会、人行等监管部门同志的智商了。要知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是一家商业银行,而非一般的企业,更应受到严格的监管,更应有严格的自律意识。因此,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的形式及实质内容完全可以将其认定为正常的银行贷款。
㈡利率畸低、涉嫌违法
若可以认定上述所谓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确实是贷款性质,而且由于该种贷款利率很低,甚至低于同期的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文后所附《按揭贷款还本付息卡》完全可以说明浦东发展银行员工贷款的利率极低,同时也表明员工借款确系正常的银行按揭贷款,还本付息卡上浦发南京分行还“情不自禁”的盖有公章,由此也可说明债权人的确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因此完全可以认定浦发银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关系人、内部人员贷款的规定。本文中所涉及的人员“于XX”“赵X”“王XX”都曾经或现在仍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的信贷人员。
㈢瞒天过海、逃避监管
若可以认定上述所谓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确实是贷款性质,那么毫无疑问浦发银行对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所有的浦发银行员工的此类借款的数据,浦发银行均没有按照人行的规定,将数据上传至人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这些所谓员工借款在人行的征信系统中均没有任何形式的记载和反映,而只是在浦发银行内单独的信贷系统中进行管理。例如:文后所附“赵X案”诉讼材料中的第三被告于XX在我行贷款70万元,购买了位于南京城北地区汇林绿洲广陵苑一套价值近百万的住房,此笔70万元的贷款就完全在人行的征信系统中没有任何记录。因此完全可以认定浦发银行涉嫌违反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恶意逃避人行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
㈣虚假陈述、欺骗股东
若可以认定上述所谓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确实是贷款性质,那么浦发银行完全就有可能存在对广大投资者、股东虚假陈述的可能。至少浦发银行并未在报表中对此类借款(贷款)进行较为详尽、准确的批注和解释。却只是将此类借款(贷款)归入了“其他应收款”内核算,语焉不详,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而且此类借款(贷款)的利率极低,甚至是低于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浦发银行所谓的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发生额七年累计共计约41.34亿元。可由于贷款的利率如此之低,浦发银行为股东创造的利润、收益又有几何?浦发银行借出的每一分钱,都是广大股东的血汗钱。我个人认为浦发银行作为上市公司,此举有严重侵害股东利益的嫌疑。做为普通员工我个人非常欢迎正常发放的员工福利,但浦发银行这样偷偷摸摸的在利率和会计处理上大作文章,粉饰报表,表面看似乎是在合理避税,其实就是在恶意的逃避监管。其所作所为,不得不让我对浦发银行“笃守诚信、创造卓越”的经营理念产生了怀疑。
㈤管理松懈、风险失控
浦发银行所谓的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存在很大风险,这些贷款部分采用的是员工互保,在人才流动日渐频繁的今天。应该说如此发放贷款将使我行资产面临极大的不可控风险中。文后所附的部分材料显示的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与一名已离职的前浦发员工赵X,因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纠纷而对簿公堂。同样此笔贷款也应该没有出现在人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 赵X的男友:王XX。也曾同为浦发南京新街口支行的员工,所欠的员工贷款更是数额巨大,据说现在其是“死猪不怕开水烫”,拒不还贷,在新街口支行反响强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如果的确如此,那么很遗憾,浦发银行和相关责任人极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并且此类借款(贷款)的利率极低,甚至是低于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即便是从浦发将贷款贷出,简单的存入任意一家商业银行,即可坐收渔利。我行几乎所有员工都采取各种方式全额使用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的额度,有的确实是购买自用住房,但其中很多人都是直接用来投资,或投资商铺,或直接用来炒股购买有价证券等等。 ㈥指鹿为马、丢卒保帅 文后所附的部分材料显示的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与一名已离职的前浦发员工赵X,因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纠纷而对簿公堂。在这些材料中,还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借款合同中的甲方债权人以及诉讼中的原告均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工会委员会。前浦发员工赵X虽是与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工会委员会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实际划付款项却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附件中有实际划付款项的转账支票为证,支票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盖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财务专用章”,出票人的账号也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的。其次,从文后所附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同样可以清晰明了的看出员工借款的债权人实际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无异。并且《按揭贷款还本付息卡》与《催收函》上均盖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的公章,更加无可辩驳的证明了浦发南京分行债权人的地位。
如本文开始所述,2001年至2007年,浦发银行报表中披露的“其他应收款―住房周转金”项目,在2007年末,余额已达到32.07亿元。七年累计发生额为41.34亿元。难道浦发的工会有几十亿的资产?简直就是亘古奇闻、天方夜谭!更何况这张报表显示的是浦发银行的经营数据,浦发银行在报表中也未对此做出详尽的说明。由此,更进一步说明浦发银行在对外公布的报表中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浦发银行如此操作意欲何为?依然是为了应付上级监管部门的检查,逃避监管,好象这贷款的债权人是浦发的工会与浦发银行完全无关,若东窗事发则浦发银行可全身而退。可见,浦发的工会只是一个挡箭牌,一个替死鬼。只可惜,浦发银行并不能就此自圆其说,只能在报表中遮遮掩掩、欲盖弥彰。 以上分析可以充分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员工借款完全是违纪违规甚至违法,并存在向投资公众虚假陈述,侵害股东权益的可能。
附件说明
附件00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
附件00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合同法)
说明内容:浦东发展银行确有员工贷款存在,并且可以证明出借员工借款的实际债权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附件003(按揭贷款还本付息卡)
说明内容:浦东发展银行员工贷款的利率极低,同时也表明员工借款确系正常的银行按揭贷款,还本付息卡上并盖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的公章,由此也可说明债权人实际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附件004(民事起诉状)
附件005(证据目录)
附件006(举证通知书)
附件007(传票)
说明内容:浦发银行所谓的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存在很大风险;
附件009(浦发银行巨额应付职工薪酬的背面):
说明内容:此文选自《证券市场周刊》,说明浦发银行确实存在员工借款,并在报表中进行了不完整、不充分甚至可能是虚假的表述;
附件010(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说明内容:浦发银行此类员工贷款有可能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有关条款已用★号标记; 附件011(赵X案转账支票)
说明内容:赵X案中实际划付款项的确实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由此再次说明了债权人确实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附件012(赵X案催收函)
说明内容:表明员工借款确系正常的银行按揭贷款,催收函落款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工会委员会”并加盖有公章,第三次说明了债权人确实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